导语:
最近小编命运多舛,车库没灯摔跤撞头,餐厅湿滑又伤屁股,真是雨打黄梅头(倒梅),曹操遇蒋干(倒霉到家)……天啊!这倒霉劲就没人管了么??!!!!嗯,其实,是有的。
案情梗概
2015年7月26日上午,刘女士买菜途经长沙县某小区外的道路时遇一阶梯,阶梯下面有一滩积水,刘女士从此经过摔倒在地。刘女士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撕裂骨折。刘女士认为,积水该小区F栋二楼培训学校的四台空调运行滴水形成。刘女士要求培训学校赔偿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3 093.9元。
吃瓜群众有话说!
王漂亮:这还真是搞笑哦,自己走路不看路摔倒了,能怪别人啊?
李香香:最近下雨路上到处是积水,滑到受伤,莫非还找老天爷赔钱啊?
周大榔头:空调滴水才导致路面湿滑的,不然人家怎么会摔倒,当然要赔!
被告要答辩!
1、培训学校空调滴水与原告摔倒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2、原告摔倒伤势不重,应该不构成伤残,培训学校要求对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3、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4、刘女士摔伤的地域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另同时中国银行的空调也在滴水,故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中国银行一并参加诉讼,以便准确界定责任承担者。
被告觉得自己一肚子委屈,谁家的空调不滴水啊!莫非这也得赔钱?!
本期节目嘉宾:
黄彪
湖南大学法学硕士,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专长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对话法官:
书博:空调滴水和刘女士摔伤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黄彪:法院认为,两者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摔伤的损害后果与空调滴水行为,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民事法律中,考查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和刑事法律不同,并不以达到必然程度为要求,只要某种行为系导致某种后果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因果关系,至于关系的程度、大小,则系考查责任认定的条件,所以本案被告所称没有必然联系,不代表没有联系。
书博:培训学校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
黄彪: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培训学校作为空调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预见到空调滴水会导致地面湿滑,而路面湿滑有可能造成行人不便,培训学校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害后果,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后果的发生,但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现在空调滴水导致地面湿滑,地面湿滑又系刘女士摔伤的原因之一,因此本院认定培训学校的空调滴水与刘女士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培训学校存在过错,有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书博:本案中,法院是把银行和物业追加为第三人,什么是第三人?
黄彪: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对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然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案终审判决如何?第三人又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培训学校承担多少责任?刘女士已经退休,为什么做的是工伤鉴定?更多精彩,欢迎各位收听8月16日中午1点《新说法》。
记者 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