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何时起实施

admin 2025-07-20 常见问题 381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1.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何时起实施
  2. ...管道企业的职责是什么?内容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何时起实施

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将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油气管网:不容忽视的“能源国脉”

  管道作为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承担着我国70%的原油和99%的天然气运输任务。目前,我国长输干线管道超过了70000公里,海上油气管道近5000公里,初步形成规模较大、跨国境和跨区域的输油气干线管网。

  伴随着国际原油管道的陆续建成,我国干线管道总长度还将进一步增加,到“十二五”末,中国长输油气管道总里程将超过10万公里,维护管道安全任重道远。

  输油气管道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输送的产品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传输介质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和危害特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能源的输送安全。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加快,一些建筑物超越了与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施工中挖掘、破坏管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给管道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管道安全:保障能源供给事关国计民生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是特殊的公共设施,也是保障能源供给、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公安部和有关部门一贯重视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特别是2002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各地共查破涉油案件3.9万起,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2.9万名,打掉团伙2871个;取缔非法涉油厂点1.3万家,清除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2.4万处,收缴各类油品11.3万吨,挽回直接损失30多亿元。在全国输油气管道线路成倍增长的情况下,打孔盗油案件由2002年的1.2万起下降到2009年的793起,管道违章占压由3万处减少到现在的90处,降幅分别为93.4%和73.3%。

  除了专项行动外,198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并于200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对保护管道设施、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6月25日,经国务院提出议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了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职责,强化了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巡护、检测、维修及安全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严格禁止在管道沿线从事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对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等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石油:全力以赴做好管道建设、运营和保护

  近年来,中国石油的管道业务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西气东输陕京线等一批骨干管道及配套管网相继建成投运,东北、西北、西南陆上、海上四大油气战略通道建设全面展开,油气管道总里程近5万公里,连通海外、资源多元、调度集中的油气供应体系初步形成。

二、...管道企业的职责是什么?内容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何时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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