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法:石油天然气管道法适用于?

admin 2023-05-28 常见问题 144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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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实施具体保护。第四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有关知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保护范围,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妥善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事故;

(四)组织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密监控;

(五)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等其他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及道路畅通等事项;

(七)负责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八)组织救助石油天然气设施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上报。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或者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打孔、锯口盗窃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或故意制造原油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第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扮芦合理规划、设计管道线路,管道规划、设计应与其他永久性、有安全防护要求设施的规划进行衔接,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科学施工,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敷设应绕开环境敏感点和有消防危险的控制范围。第七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一)管道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河流的穿跨越地段;

(五)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设施穿越的地段;

(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穿越地段。

在重点地段、路口及管道经过的村镇应当设立保护管道的宣传牌或警示标志。第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日常巡护,及时维修保养。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高氏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委托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护,签订委托保护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戚缺散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主管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重新签订责任书。第十一条 受委托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经常察看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状况;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损毁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得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砂取土、打井、排放腐蚀性物质和种植深根作物。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严禁收购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物品。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什么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空纯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轿亏陵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闭戚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

(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毁碧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辩扒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第七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第十条 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一条 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第十二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对其使用的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职护线员或者聘任兼职护线员。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纤灶举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或山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衫慧中。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碧携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何时起实施

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将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油气管网:不容忽视的“能源国脉”

管道作为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承担着我国70%的原油和99%的天然气运输任务。目前,我国长输干线管道超过了70000公里,海上油气管道近5000公里,初步形成规模较大、跨国境和跨区域的输油气干线管网。

伴随着国际原油管道的陆续建成,我国干线管道总长度还将进一步增加,到“十二五”末,中国长输油气管道总里程将超过10万公里,维护管道安全任重道远。

输油气管道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输送的产品具有高肆枣压、易燃、易爆等特点,传输介质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和危害特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能源的输送安全。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加快,一些建筑物超越了与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施工中挖掘、破坏管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给管道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管道安全:保障能源供给事关国计民生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是特殊的公共设施,也是保障能源供给、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公安部和有关部门一贯重视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特别是2002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裂唤拆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各地共查破涉油案件3.9万起,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2.9万名,打掉团伙2871个;取缔非法涉油厂点1.3万家,清除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2.4万处,收缴各类油品11.3万吨,挽回直接损失30多亿元。在全国输油气管道线路成倍增长的情况下,打孔盗油案件由2002年的1.2万起下降到2009年的793起,管道违章占压由3万处减少到现在的90处,降幅分别为93.4%和73.3%。

除了专项行动外,198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并于200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对保护管道设施、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6月25日,经国务院提出议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了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职责,强化了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巡护、检测、维修及安全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严格禁止在管道沿线从事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对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等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石油:全力以赴做好管道建设、运营和保护

近年来,中国石油的管道业务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西气东输陕京线等一批骨干管道及配套管网相继建成投运,东北、西北、西南陆上、海上四大油气战略通道建设全面展开,油气管道总里程近5万公里,连通海外、资源多元、调度集中的油气供应体系初步形链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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