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时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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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何时起实施
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将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油气管网:不容忽视的“能源国脉”
管道作为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承担着我国70%的原油和99%的天然气运输任务。目前,我国长输干线管道超过了70000公里,海上油气管道近5000公里,初步形成规模较大、跨国境和跨区域的输油气干线管网。
伴随着国际原油管道的陆续建成,我国干线管道总长度还将进一步增加,到“十二五”末,中国长输油气管道总里程将超过10万公里,维护管道安全任重道远。
输油气管道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输送的产品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传输介质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和危害特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能源的输送安全。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加快,一些建筑物超越了与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施工中挖掘、破坏管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给管道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管道安全:保障能源供给事关国计民生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是特殊的公共设施,也是保障能源供给、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公安部和有关部门一贯重视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特别是2002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各地共查破涉油案件3.9万起,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2.9万名,打掉团伙2871个;取缔非法涉油厂点1.3万家,清除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2.4万处,收缴各类油品11.3万吨,挽回直接损失30多亿元。在全国输油气管道线路成倍增长的情况下,打孔盗油案件由2002年的1.2万起下降到2009年的793起,管道违章占压由3万处减少到现在的90处,降幅分别为93.4%和73.3%。
除了专项行动外,198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并于200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对保护管道设施、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6月25日,经国务院提出议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了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职责,强化了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巡护、检测、维修及安全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严格禁止在管道沿线从事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对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等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石油:全力以赴做好管道建设、运营和保护
近年来,中国石油的管道业务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西气东输陕京线等一批骨干管道及配套管网相继建成投运,东北、西北、西南陆上、海上四大油气战略通道建设全面展开,油气管道总里程近5万公里,连通海外、资源多元、调度集中的油气供应体系初步形成。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第七条 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第二章 安全保护第八条 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
(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九条 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第十条 管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管道沿线招聘群众护线员。第十一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五十米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第十三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十四条 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第十五条 新建电力、通讯线路跨越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和油库,应当事先与管道企业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第十六条 禁止人力车、畜力车、机动车辆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禁止行人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或进行其他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损坏、拆除为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或保护装置。第三章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管道的新建、改建规划和计划通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的新建、改建列入城乡建设规划。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什么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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