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

admin 2023-03-04 常见问题 490 0

今天给各位分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名词解释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

(六)住宅等居住建筑;

(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筑。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质量技监、交通港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二)开展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审核;

(三)组织开展防治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宣传教育;

(四)指导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信息服务;

(六)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业协会)

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推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第六条 (设计卫生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第七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提供)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第八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要求)

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第九条 (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检测等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卫生管理标准。第十条 (设备设施日常运行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空调机房保持清洁、干燥;

(二)冷却(加热)盘管不得出现积尘和霉斑;

(三)凝结水盘不得出现漏水、腐蚀、积垢、积尘、霉斑,排水管应当保持通畅;

(四)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

(五)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检修口能正常开启和使用,风管内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

(六)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

(七)加湿、除湿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 (登记报告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登记制度。

管理单位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投入使用情况。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简介

目录

1 拼音 2 英文参考 3 前言 4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 3 术语和定义

6.1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9tral air conditioning v9tilation system 6.2 3.2 集中空调系统清洗  c9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cleaning 6.3 3.3 集中空调系统消毒  c9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d9infecting 6.4 3.4 专用清洗消毒设备  special equipm9t for cleaning and d9infection 6.5 3.5 机械清洗  mechanical cleaning 6.6 3.6 专业清洗机构  professional cleaning anization

7 4 清洗技术要求

7.1 4.1 清洗范围 7.2 4.2 现场检查与准备 7.3 4.3 风管清洗 7.4 4.4 部件清洗 7.5 4.5 冷却塔清洗 7.6 4.6 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7.7 4.7 作业出入口

8 5 消毒技术要求

8.1 5.1 消毒时机 8.2 5.2 风管消毒方法 8.3 5.3 部件消毒方法

9 6 清洗、消毒效果及安全措施要求

9.1 6.1 清洗、消毒效果

9.1.1 6.1.1 清洗效果要求 9.1.2 6.1.2 消毒效果要求 9.1.3 6.1.3 清洗、消毒效果检验 9.1.4 6.1.4 清洗效果的影像资料

9.2 6.2 安全措施 9.3 6.3 污物处理

10 7 清洗机构要求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专业清洗机构基本技术要求

11.1 A.1 机构的基本要求 11.2 A.2 人员要求 11.3 A.3 9要求 11.4 A.4 实验室要求 11.5 A.5 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种类

12 参考资料

1 拼音

gōng gòng chǎng suǒ jí zhōng kōng tiáo tōng fēng xì tǒng qīng xǐ xiāo dú guī fàn

2 英文参考

Specification of cleaning and d9infecting for c9tral air conditioning v9tilation system in public buildings

ICS 91.140.30

C 51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为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3 前言

本标准按照8/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刘凡、陈连生、陈晓东、余淑苑、张流波、张志诚、张秀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各主要设备、部件的清洗与消毒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其他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可参照执行。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 39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6.1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9tral air conditioning v9tilation system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6.2 3.2 集中空调系统清洗  c9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cleaning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颗粒物、微生物。

6.3 3.3 集中空调系统消毒  c9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d9infecting

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空调风管、冷却塔、表冷器、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冷却水、冷凝水、积尘中的致病微生物。

6.4 3.4 专用清洗消毒设备  special equipm9t for cleaning and d9infection

用于集中空调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工具、器械,风管内定量采样设备和净化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总称。

6.5 3.5 机械清洗  mechanical cleaning

使用物理清除方式的专用清洗设备、工具对集中空凋系统进行清洗。

6.6 3.6 专业清洗机构  professional cleaning anization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7 4 清洗技术要求 7.1 4.1 清洗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

开放式冷却水塔。

7.2 4.2 现场检查与准备

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系统的情况和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7.3 4.3 风管清洗

金属材质内表面风管的清洗,应使用可以进入风管内并能够正常工作的清洗设备和连接在风管开口处且能够在清洗断面保持足够风速的捕集装置,将风管内的颗粒物、微生物有效地清除下来并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

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清洗工作段的长度应保证清洗时风管内污染物不外逸.并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采取气囊密封、在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保持压力梯度等有效隔离空气措施。

7.4 4.4 部件清洗

4.4.1  清洗原则

采用专用工具、器械对部件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部件可直接进行清洗或拆卸后进行清洗,清洗后拆卸的部件应恢复到原来所在位置,可调节部件应恢复到原来的调节位置。

4.4.2 清洗方法

4.4.2.1  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等清洗:机组等的清洗主要包括风机、换热器、过滤器(网)、加湿(除湿器)、箱体、混风箱、风口等与处理(输送)空气相接触的表面,可使用负压吸尘机去除部件表面污染物的干式清洗方式,亦可使用带有一定压力的清水或中性清洗剂配合专用工具清除部件表面污染物的湿式清洗方式,必要时应联合使用干式和湿式清洗方式。

4.4.2.2  风机盘管清洗:风机盘管的清洗主要包括风机叶轮、换热器表面和冷凝水盘等,宜采用湿式清洗方式。湿式清洗时首先要疏通排水管或采取有效收集措施,当发现盘管组件不能有效清洗时,应拆卸后进行清洗。

7.5 4.5 冷却塔清洗

按有关操作规程对集水池及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有效去除塔内的沉积物、腐蚀物、藻类、生物膜等污物,使冷却塔内表面及部件湿表面无残留污染物。

7.6 4.6 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清洗过程中应采取风管内部保持负压、作业区隔离、覆盖、清除的污物妥善收集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集中空调系统内的污染物散布到非清洗工作区域。

7.7 4.7 作业出入口

清洗机构可通过集中空渊系统风管不同部位原有的清洗(检修)口出入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与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切割其他清洗口,并保证清洗作业后将其密封处理并达到防火要求。切割的清洗口密封分为可开启式清洗门和固定式嵌板两种,其使用的材料和结构应不导致空凋系统强度与功能的降低。

8 5 消毒技术要求 8.1 5.1 消毒时机

必要时应对集中空调系统的风管、设备、部件进行消毒处理。

8.2 5.2 风管消毒方法

风管应先清洗,后消毒。可采用化学消毒剂喷雾消毒,金属管壁首选季铵盐类消毒剂,非金属管壁首选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8.3 5.3 部件消毒方法

5.3.1  冷却水消毒

冷却水宜采用物理或化学持续消毒方法。当采用化学消毒时首选含氯消毒剂,将消毒剂加入冷却水中,对冷却水和冷却塔同时进行消毒。

5.3.2 过滤网、过滤器、冷凝水盘消毒过滤网、过滤器、冷凝水盘应先清洗,后消毒,采用浸泡消毒方法,部件过大不易浸泡时可采用擦拭或喷雾消毒方法,重复使用的部件首选季铵盐类消毒剂,不再重复使用的部件首选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5.3.3 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消毒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杌组、表冷器、加热(湿)器的消毒首选季铵盐类消毒剂,应先清洗,后消毒,采用擦拭或喷雾消毒方法。

5.3.4 冷凝水消毒

在冷凝水中加入消毒剂作用一定时间后排放,首选含氯消毒剂。

9 6 清洗、消毒效果及安全措施要求 9.1 6.1 清洗、消毒效果 9.1.1 6.1.1 清洗效果要求

风管清洗后,风管内表面积尘残留量宜小于1 g/m 2.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应小于100 CFU/m 2。部件清洗后.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应小于100 CFU/m 2。

风管清洗后,风管内表面积尘残留量宜小于1g/m2,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均应小于100CFU/cm2。部件清洗后,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均应小于100CFU/cm2。[1]

9.1.2 6.1.2 消毒效果要求

集中空调系统消毒后,其自然菌去除率应大于90%,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应小于100  CFU/m 2且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

集中空调系统消毒后,其自然菌去除率应当大于90%,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均应小于100CFU/cm2,且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1]

冷却水消毒后,其自然菌去除率应大于 90%,且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

9.1.3 6.1.3 清洗、消毒效果检验

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后7日内,由经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9.1.4 6.1.4 清洗效果的影像资料

集中空调系统清洗后,应将所有清洗过程制成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应有区分不同清洗区域的标识。

9.2 6.2 安全措施

专业清洗机构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制度,清洗现场应设置安全员,加强清洗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洗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9.3 6.3 污物处理

从集中空调系统的风管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妥善保存,积尘使用含氯消毒剂直接浇洒致其完全湿润后按普通垃圾处理,其他污染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7 清洗机构要求

为方便标准使用者,附录A给出了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供参考。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专业清洗机构基本技术要求 11.1 A.1 机构的基本要求

A.1.1 专业清洗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A.1.2专业清洗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和工作场地。

A.1.3  专业清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11.2 A.2 人员要求

A.2.1 从事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具有工程技术、空调通风、仪器仪表等专业及技术工人配套的技术人员队伍,从事集中空调系统消毒工作的专业机构还应有消毒技术人员。

A.2.2 清洗、消毒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门知识培训,其比例应不少于全体员工的80%。

A.2.3 从事集中空调系统消毒工作的消毒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掌握消毒基本知识和消毒效果评价方法,以及消毒剂配制、消毒机器人操作等现场消毒技术。

11.3 A.3 9要求

A.3.1  清洗质量管理

专业清洗机构应设立专门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空调风管系统清洗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清洗工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制定出本机构具体的清洗操作规程、清洗质量保证措施、自检方法等。

A.3.2  安全管理

专业清洗机构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现场安全员、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人员防护、设备安全、环境保护、污染物处理制度等。

A.3.3  安全措施

专业清洗机构应为现场清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器材、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用电用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11.4 A.4 实验室要求

A.4.1  集中空调清洗检测实验室

从事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效果检测的专业清洗机构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并满足WS/T 395中质量9、积尘量检验设备及实验室等相关要求。

A.4.2 集中空调消毒检测实验室

从事集中空调系统消毒工作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使用面积在25 m2以上进行消毒效果评价的独立实验室,以及冰箱、培养箱、压力蒸汽火菌器、Ⅱ级生物安全柜等微生物检测设备的基本条件。

11.5 A.5 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种类

专业清洗机构应具有与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主要设备种类见表A.1)以及其他清洗、消毒所需要的设备、器材、工具和试剂等。

表A.1  空调风管主要专用清洗消毒设备清单

 服务能力  设备名称  清洗

风机清洗机器人

捕集装置

风管手持清洗装置

圆形风管清洗装置

非水平风管清洗装置

风管开孔器(机)

部件清洗装置

 消毒

风管消毒装置

气动(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

消毒剂等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简介

目录

1 拼音 2 1. 总则 3 2. 适用范围 4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4. 术语与定义 6 5. 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7 6.卫生学评价 8 7. 卫生管理 9 8. 卫生检验检测 10 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1 10.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2 附录A: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 13 附录B: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 14 附录C: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

1 拼音

gōng gòng chǎng suǒ jí zhōng kōng tiáo tōng fēng xì tǒng wèi shēng guī fàn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卫生部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2年4月1日起废止。

2 1. 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3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4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8/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8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8/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

5 4. 术语与定义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6 5. 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 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6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设有可控制关闭回风等应急处理设施或设备。

5.1.7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

5.1.8 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每六个月清洗一次。

5.1.9 空调系统清洁(洗)后的清洁程度应达到:每平方米管道表面积尘量£1.0 克(擦拭法)。

5.1.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5.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

5.2.1当地发生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5.2.2 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疫情,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5.2.3 无病例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使用

5.2.3.1回风带有可控制装置的空调系统,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关闭空调系统回风,避免建筑物内各房间、各区域的空气在空调系统内相互混合送入室内。

5.2.3.2以循环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系统应按照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采用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当采用全新风运行时,空调机组只有送风机的,应封闭空调机组的回风口;空调机组既有送风机又有回风机的,应关闭空调回风机至送风通道的混风阀。无法全新风运行时,应按系统最大新风量运行,并采用安全、有效方法对回风或送风进行连续的消毒净化处理。

5.2.3.3 采用专用新、排风系统的空气水空调系统(风机盘管+新风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

5.2.3.4 在空调系统运行时,室内应合理开窗通风。

5.2.3.5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网)每周清洗或更换一次,过滤器更换时应先消毒后更换。

5.2.3.6空调系统的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7 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8 空调系统冷凝水和冷却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5.2.3.9 对空调系统的部件表面消毒可选用各种含氯消毒剂,对风管内壁进行消毒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使用过氧乙酸或臭氧。

5.2.3.10 空调系统需要清洁消毒时,应先进行系统或部件的清洁(洗),达到相应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处理。

5.3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

5.3.1 空调系统配备净化消毒装置时,不宜选择化学消毒方法,应选择可以连续对空气进行净化消毒的物理方法,如过滤、静电吸附、紫外线等。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净化消毒装置。

5.3.2 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空调系统,净化消毒装置本身不得产生可进入空调系统的有害物质,净化消毒装置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5.3.3空调系统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应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3.4空调系统的净化消毒装置应经常检查,达不到表3的卫生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7 6.卫生学评价

6.1 污染状况检测

6.1.1 对冷却水、冷凝水卫生状况及空调送风进行检查、检测、分析。

6.1.2对系统机组(包括空调箱、过滤器、加湿器、表冷器、风机盘管等)、管道及其附件(阀门等)的污染情况(包括尘粒、碎屑、污垢和细菌、霉菌)进行检查、检测、分析。

6.2 评价准则

6.2.1 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送风中检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为严重污染。

6.2.2 空调系统机组和通风管道污染程度判定。

6.3 评价结果

6.3.1 确定空调系统的污染程度。

6.3.2 提出空调系统的清洁、消毒范围和方法。

8 7. 卫生管理

7.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制定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7.2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系统部件进行检测、评价、清洁与消毒。空调系统维修、清洁、消毒、卫生检测与评价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7.3. 经检测,空调送风不符合本规范5.1.7规定的PM10、细菌和真菌总数卫生要求的,应首先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学评价,然后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对空调系统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空调箱等通风系统和有关设备、装置进行维修、清洁(洗)和消毒。

7.4 经评价,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中等的,应当更换过滤器网,对局部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

7.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关闭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1.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2.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3.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严重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评价,空调系统达到本规范5.1.7规定的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启用。

7.6 从事空调系统卫生检测与评价、清洁(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9 8. 卫生检验检测

8.1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见附录A。

8.2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B。

8.3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8.4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8/T18204.1。

8.5 空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10 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1 10.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2 附录A: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清洁的技术要求。

A1 清洁(洗)设备

通风管道系统的清洁(洗)应采用专用机械清洁(洗)设备,包括:风管内部观察与记录(摄像、录像)设备、机械清扫设备(气动刷、电动刷、手动刷、高压气枪、高压水枪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污染物捕集设备(0.3微米颗粒物净化效率99.97%)及其它配套设备、工具、器械等。

A2 工作范围

空调通风系统包括:送回风口、送回风管、空气滤清箱、盘管组件、冷凝排水槽、加湿和除湿器、新风管、风机、过滤器等。

A3 集中空调系统的现场检查与现场准备

A3.1 现场检查:开始空调系统清洁工作之前,清洁施工单位应检查整个系统,确定适合的清洁方法、清洁工具和设备。

A3.2 现场准备:清洁施工单位应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制定详细清洁工作计划。

A4 清洁工作要求

A4.1 污染物控制:在清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敏感的异味,不可出现尘土飞扬的情况,清洁过程中清除的污染物必须收集起来妥为处理。

A4.2 部件清洁:确保空调系统的所有部件均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完工时所有部件都必须安放回清洁工作开始前记录下来的位置,清洁方法按本规范表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A4.3 通风管道系统:采用专用机械清洁设备清除所有通风管道内的可视污染物。

A4.4作业出入口:清洁施工单位可通过空调系统不同部位的作业出入口进出人力和机械,进行相应的清洁与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切割其它出入口,并保证施工后将其密封处理。

A4.5 消毒处理:必要时对空调系统通风管道、设备、部件进行消毒处理。

A5 清洁状况检查

空调系统清洁后,由清洁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查,必要时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验收。

A6 安全措施、污染物处理

A6.1 清洁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措施,保护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A6.2 从空调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 附录B: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空调系统冷却水及其沉积物、软泥等外环境样品中军团菌的检验方法。

B1 定义:军团菌属为革兰氏阴性杆菌属,通常在含L半光氨酸和焦磷酸铁的BCYE琼脂培养基上,培养两天以上长成白色、或从紫色变为兰色、灰绿色菌落,在长波紫外光下可发荧光。在低倍显微镜下菌落呈毛玻璃状。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培养基上不生长。

B2 原理:水样中的菌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为减少杂菌生长,浓缩样品的一部分经酸处理与加热处理,一部分不作处理,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在选择性培养基上生成典型菌落则认为是军团菌。

B3 主要仪器设备:

B3.1 平皿:90~100mm

B3.2 培养箱:35或37±0.5℃

B3.3 紫外光灯:波长360±2nm

B3.4 滤膜滤器:可装直径45mm滤膜

B3.5 滤膜:孔径、0.22~0.45μm

B3.6 蠕动泵

B3.7 离心机

B3.8 涡旋振荡器:可达200rpm以上

B3.9 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

B4 采样:

B4.1 采样容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用前灭菌。沉积物与软泥需要广口瓶,不管什么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

B4.2 采样量:每个采样点取水样100200mL。

B4.3 中和余氯: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少许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水样中的剩余

氯。

B4.4 样品运输与贮存:样品最好2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闭光和防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天。

B5 样品处置: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r/min离心1min去除。

B6 方法与步骤:

B6.1水样的滤膜过滤:将预处理过的水样通过孔径、0.22~0.45μ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mL水样中,充分洗脱。将洗脱的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作热处理,一份作酸处理,一份不处理。

B6.2水样的热处理:取1±0.5mL洗脱样品置50±1℃水浴30±5min。

B6.3水样的酸处理:取5mL洗脱样品加同等量1.2mol/L酸缓冲剂,调PH2.2±0.2,轻轻摇允,放置5min。

B6.4接种与培养:各取0.1mL上述三种处理好的样品,分别接种GVPC平板。接种过的平板静止放置,观察到有培养物时,反转平板置35或37±0.5℃孵育10天。注意保湿。

B6.5观察结果:军团菌生长缓慢,易于被其它菌淹盖,故需每天在体式镜上观察。军团菌的菌落颜色多样,通常呈白色、灰色、蓝色或紫色,也能显深褐色、灰绿色、深红色。菌落整齐,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状,在紫外光灯下,有荧光。

B6.6 菌落验证:从每一个平皿上选2个可疑菌落,接种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进行传代培养,35或37±0.5℃培养2天,凡在BCYE培养基上生长而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BCYE琼脂平板不生长的即为军团菌菌落。

14 附录C: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建筑物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检测方法。

C1 仪器

C1.1 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C1.2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1.0mm,sg1.5±0.1的要求。

Da50  仪器捕集效率为50%时所对应的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

sg – 仪器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

C1.3 检测仪器的测定精密度误差小于10%。

C1.4 检测仪器的总准确度误差(OSA)小于25%。

OSA∣b∣+∣MVC∣

b – 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PM10结果相对误差的算术平均值

MVC – 仪器法测定PM10结果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

C1.5 仪器测定范围优于0.0110mg/m3。

C1.6 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须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

C1.7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标定。

C2 检测点布置

C2.1 检测点在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1520cm处,并根据检测点数量采用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置。

C2.2 送风口面积小于0.1m2设置3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在0.1m2以上的设置5个检测点。

C2.3 每一路空调通风系统负责3个或3个以下房间送风的,全部房间均应检测;负责3个以上房间送风的空调系统,抽样10%检测,但不得少于3个房间。

C2.4 每个检测房间送风口少于等于2个,全部送风口均应检测;多于2个送风口抽样50%进行检测,但不得少于2个。

C3 检测时间与频次

C3.1 检测应在空调通风系统正常工况下进行。

C3.2 每个检测点检测3次。

C3.3 每个数据测定时间根据送风中PM10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定。

C4 检测数据处理

C4.1 对于非质量浓度示值的测定值,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将每次检测示值转换为质量浓度。

C  R*K

C – 质量浓度,mg/m3

R – 仪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后的示值)

K – 仪器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

C4.2 送风中PM10浓度(Ca)的计算

Cijkl – 第L个房间、第k个风口、第j个测点、第i次检测值;

n  测点个数;

m  测定的风口个数;

关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扫描加好友

扫描加好友

扫描加好友

扫描加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