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供热采暖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市内各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供热公司、开发建设单位一律按此新规收取采暖费。
(图片来源于网络)
通知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主城区(不含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居民供热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做出要求。
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
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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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此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司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爱费。
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政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据悉,今年采暖费标准未变,居民每采暖期每平米22元;非居民每采暖期每平米31元。
本文自10月1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老板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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